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单位监管秩序。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狱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夺狱中的罪犯的行为。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使狱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