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2、法律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所出资母企业应当加强对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