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