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惹起。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诉讼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第四,拆迁行政诉讼分别于拆迁纷争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