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虚假的、捏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