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对此,大家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有些人包括部分律师都认为,增值部分双方共同享有,因为增值部分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且共同参与还贷,共同享有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们认为,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理由是:
一、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
二、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不能确定增值肌窢冠喝攉估圭台氦郡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
三、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那万一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
第三,参与共同还贷,是否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应该不是。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仍是婚后共同还贷。最后,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