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⒊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