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不同有:1、成立时间不同。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清算组成立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2、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可以是1人,且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3、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