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