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