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表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在客观上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 4、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